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6]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工党[2009]32号)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认真协调组织所管班级的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学生奖惩、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生勤工助学、毕业生教育、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活动指导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协助班导师抓好学风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学风教育和学风检查活动;(七)深入学生,主动了解学生中的学习、生活情况,为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用信息,促进二级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改革;
(八)协助党总支负责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工作,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我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保证每个院(系)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从党政管理人员和优秀专业教师中,聘任适当数量的兼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配备一名兼职班级导师。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有较强的思政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四)中共党员。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由分管校领导和人事处、学工处以及相关部门组成的选聘小组,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考察等相关程序开展辅导员选聘工作。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主要精力必须以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任职前,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培训的目的在于明确职责,了解和掌握基本工作内容和方法。学校将加强辅导员的校内培训和交流,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辅导员任期4年。新进人员上岗前与学校人事部门签定聘任合同。辅导员不得中途离岗、换岗,确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岗、换岗的,须经二级学院和学工部审核,人事处复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辅导员经领导批准调整、离任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经济帐目和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1.学风检查制:配合班级导师每周对班级学生的学风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二级学院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班会制:每1-2周召开一次班级学生干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等。
3.登记制: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辅导员工作手册》,建立学生和班级的完整记录制度。
4.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配合,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尤其要加强与学习成绩下降、家庭经济困难、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家长的沟通与交流。
5.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进行随堂听课(每周至少一次),并在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将师生联系方式交给任课教师,向任课教师介绍班级情况,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6.例会制:参加由学校和二级学院召开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问题,接受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7.谈心制和下寝室制。每位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和所带年级的每一位同学谈一次心;辅导员应经常深入学生寝室(对每个所管的学生寝室每周至少去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工作。学校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六条 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作为教师,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作为管理干部,设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等非领导职务岗位。连续担任辅导员工作,研究生满二年、本科生满三年,并且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辅导员称号的经考核可定为副科级辅导员,享受副科级待遇;担任副科级职务满两年并且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优秀辅导员称号的经考核可定为正科级辅导员,享受正科级待遇;担任正科级职务满五年并且期间至少获得过二次优秀辅导员称号的经考核可定为副处级辅导员,享受副处级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和学科进修。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要求年轻辅导员居住在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的生活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为每位辅导员配备笔记本电脑,以使他们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学校给辅导员每月一定的工作补贴,一年以12个月计发。
第二十条 专职辅导员工作满4年,各方面考核优良者,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继续留任专职辅导员,可以申请调离学校,可以在校内竞聘其他管理岗位、转入教学或科研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领导。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评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要求与职责、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每月对辅导员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如实记载,每年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处,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考评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工作实绩是考核主要依据,个人述职自评是基础,学生民主评议是重要参考,组织考核评估是必要环节。
1.个人自评:辅导员对一年的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写实性的述职报告,在本单位进行述职。
2.学生评议:各二级学院负责在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中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收集参加辅导员述职报告会的学生代表的反馈意见,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
3.组织考评: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内容和标准详见《常州工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辅导员和学生工作优秀论文。
第二十七条 考评不合格的辅导员,第一次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者将予以解聘;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