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班主任、学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5-08-30   浏览次数:125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建设的意见》精神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逐步推进二级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教书育人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担任组长。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班主任、学生导师选聘、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报学工部(处)备案。

第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成长成才规律和实际情况,原则上在低年级(1-2年级)实行班主任制,在高年级(3-4年级)实行学生导师制。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指导学生, 原则上一名老师担任1-2个班的班主任;学生导师可跨年级、跨班级指导学生,原则上一名老师指导学生不超过40名。

第四条  任职资格:

(一)班主任

1.敬业爱岗,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

2.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熟悉专业人才培养要求,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4.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二)学生导师

1.敬业爱岗,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

2.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把握专业最新发展动向,教学效果好,专业指导能力强;

4.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的能力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能够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具有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

5.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五条  班主任、学生导师的聘任管理

1.班主任可采取教师自荐和二级学院选聘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导师可采取教师自荐、学生选择以及二级学院调配相结合的方式;

2.聘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3.班主任、学生导师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管理由二级学院党委(总支)负责;

4.二级学院每学年开学前将本学院班主任和学生导师聘任情况报学工部(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班主任、学生导师的考核

1.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由二级学院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2.考核分学年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

3.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4.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学生导师津贴发放和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七条  其它

1.担任班主任、学生导师是教师必须承担的教育工作,也是教师晋升职称的必经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专任教师在原有职称任期内未有班主任或学生导师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原则上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

2.担任学生导师期间有违法违纪、学术不端或严重损坏学校形象、教师形象等行为的,应立即解聘并取消班主任、学生导师资格;

3.班主任、学生导师工作津贴学校每学年按照学生人数纳入人才培养经费核拨给二级学院;

4.班主任、学生导师的具体工作职责、要求以及与辅导员的分工等事宜由各二级学院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