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信息工程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人: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12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党委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和《关于印发常州工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常工党〔201958 号)等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建设,履行本单位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会议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斗争和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支部工作重要制度、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和工作总结,以及党务公开等工作。

(三)研究拟订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师风与教风学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举措与重要制度。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把好政治关。包括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师生出国学习研修、教材选用计划及教材内容、课程思政、对外文化与学术交流、网络建设安全管理、社团建设管理、以及对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审核把关程序、办法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教师引进一般须经过教师申请、外(函)调等程序,课程建设及教材选用一般须经过教师申请、二级学院审查程序,学术活动一般须经过单位(个人)申请、内容审查等程序。

(四)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决定的方案措施、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及建设、人员聘用与教育管理、实验实践基地建设、科研成果申报和职称申报、评优奖惩和考核分配等方面重大问题。)

(五)根据管理权限,研究向校党委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的建议,研究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科研组织等下属单位负责人的任免与调整问题。党委会议研究有关干部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进行。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对下设科室科级干部、团委书记的选拔任用,学院可以在广泛听取所在单位各方面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研究确定组织推荐人选。对系(教学部、教研室)主任、中心实验室主任、科研机构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等视同科级干部的任用,要在充分听取本单位各方面人员和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人选酝酿,经党委会议研究确定,上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分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的任用一般还必须按照各自的章程,履行规定的组织程序。

(六)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包括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审议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审查通过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研究决定学院党委换届、党支部换届事宜,研究决定学院基层党支部设立与调整,党支部书记的选任。

(八)研究分析学院基层党支部工作状况和党员、师生员工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九)研究决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提出违反纪律党员的查处意见,研究决定党员检举、申诉的有关问题。

(十)研究决定学院教代(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决定受学院党委表彰和校党委要求学院党委审核或推荐的重要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名单。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知识分子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三)其他应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不得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六条 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的党委委员,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非中共党员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工会委员会主席可列席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 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其他委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报书记审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八条 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院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会议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慎重处理。如对问题发生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造成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必须由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审定,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及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职务、职称、奖惩等有关厉害关系的议题时,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定的情形的,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第四章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议题事项的责任人,同时明确执行和汇报的时限。对于会议决定,学院党委均须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做好督促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对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决定或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校党委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的决定和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党员和师生员工传达,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五章 议事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应定期对本议事规则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