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的全面领导,推进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贯彻落实,完善相关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学院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关于修订〈常州工学院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工党〔2019〕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党委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强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的工作沟通交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应遵循书记是履行党委职责的第一责任人,院长是履行行政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共同作为学院的主要领导,共同对学院的整体工作负责。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及要求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党和政府关于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会议、文件、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的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实践基地等建设规划、学院年度党政工作计划与重点工作和工作总结。
(三)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人事调配、教师出国、进修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津贴、社会服务与对外交流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决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德育工作和学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与重要制度。
(五)研究决定学院重要奖惩事项。
(六)在管理权限范围内,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机构、办事机构设置和负责人以及相应管理岗位的聘任。
(七)研究拟订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决定课程教学大纲、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和教学质量工程与教学改革、教学运行组织与过程质量监控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招生计划拟订、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励和处分(处理)、学位与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生就业等重要问题。
(九)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资金收入、分配、使用、投资与资助方案。
(十)研究决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建立与组成人员。
(十一)研究确定各项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安全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防范与处理、计划生育以及信访、院务公开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教代会(工代会)、团(学)代会、学术机构有关提案的办理工作。
(十三)研究向校党政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对象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主任和工会委员会主席,根据议题需要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要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沟通。特别是会议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应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和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增加议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根据议题内容和党政职责分工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时,至少有1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会。会议就有关议题表决前,必须充分讨论,会议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学校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必要时应及时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时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一般指定办公室主任列席,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交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暂存学院办公室,并按年度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职称、进修、奖惩等有关议题时,有关成员必须回避。
第四章 决定或决议的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责任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确保落实。
第十五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二级学院党委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教职员工,带头推动和保证决策的实施与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学院分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员、教职工对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作用。院长需向教代会做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审议;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要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学院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福利等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或学院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由教代会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每年应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